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記者20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由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將于4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將適用于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根據這一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創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創建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管理規定涉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體制、學校職責、食堂及外購食品管理要求及責任追究等內容。規定明確提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規定提出,學校應當創建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為加強食堂管理,規定明確,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單位。 對于外購食品,管理規定要求,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創建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完)